法学教授诉岳麓书院收费案开庭
原告称涉案批文未经听证系违法;被告称原告混淆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
2018年12月12日10点30分,倪洪涛在岳麓书院大门旁的售票窗口花费50元现金购得参观券一张。受访者供图
湖南岳麓书院收50元门票话题持续引发舆论热议。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曾发文称,拥有“多重身份”的岳麓书院收取门票行为缺乏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2018年12月20日,倪洪涛将湖南省发改委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湖南发改委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收费问题作出的批文无效,同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倪洪涛在本案中所聘请的代理人为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丕穆,而张丕穆本人也以同样事由、同样诉求,起诉湖南省发改委,两起案件昨日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在昨日庭审现场,倪洪涛一方针对的主要是湖南省发改委作出的“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和“湘价函(2012)77号”两份文件,倪洪涛一方认为这两份文件涉及多处违法行为,包括未举行听证会、被许可主体发生变更、引用废止的法条等。
湖南省发改委则辩称,倪洪涛一方混淆了接受旅游服务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不能对规范性文件直接提起诉讼。同时表示1109号文件与原告无直接行政利害关系,原告无权起诉。
法学教授质疑岳麓书院收费行为
岳麓书院工作人员表示,书院自上世纪80年代修复以来,就按照有关法规收取门票费用。倪洪涛介绍,2012年,湖南省发改委作出湘价函(2012)77号许可文件,许可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对岳麓书院收费,门票为50元/人次,许可期限至2015年底止。期限届满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向湖南发改委报送《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湘价函(2012)77号文件的报告》,申请许可延续。2015年12月28日,湖南省发改委作出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关于岳麓书院和整个书院博物院门票价格的批复》(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决定将许可期限延至2018年12月31日。
去年12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倪洪涛发文质疑岳麓书院收门票的行为。他认为,岳麓书院有三重身份。首先,作为湖南大学的一个院系,它不能收费;其二,作为1988年获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似乎可以收费,但所收款项应该是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文物保护;其三,作为2012年获评5A级景区的岳麓山风景区的一部分,在整个岳麓山风景区都不收费情况下,唯独岳麓书院收费,缺乏必要性及正当性论证。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对此回应称,岳麓书院是湖南大学的二级学院,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5A级景区(点)。门票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部委关于“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的规定,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执行。门票收入主要用于岳麓书院文物保护、展示、研究等。
1月30日,湖南省发改委举行岳麓书院(含中国书院博物馆陈列馆)的门票价格调整简易听证会,拟将其普通门票价格从每人次50元降低为每人次40元。倪洪涛对此表示,问题的核心,不是降多少钱,甚至不是收不收费,而是程序的合法性。
原告诉称涉案文件涉及多处违法
2018年12月12日10点30分,倪洪涛在岳麓书院大门旁的售票窗口花费50元现金购得参观券一张,经检票进入书院游览两小时左右。倪洪涛认为,湖南省发改委的批复文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并对是否有必要延续许可举行听证,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公众的合法利益。他以此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昨日开庭,湖南大学作为诉讼第三人亦有两人出庭。
在昨日庭审现场,倪洪涛、张丕穆一方认为,湖南省发改委作出的“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是“湘价函(2012)77号”文件的延续,两份文件涉及多处违法行为。
倪洪涛、张丕穆一方认为,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两个文件都没有举行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听证会,这是第一个违法行为。
两个文件是延续性关系,但被许可主体多次发生变更。2012年77号文件中的被许可主体是湖南大学,但发改委的批文改成了湖南大学岳麓书院。2015年提出的延续申请的被许可主体又变成了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此外,“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文件还有三四处内容变更,但既然是上一个文件的延续,就不该变更。
倪洪涛、张丕穆一方还表示,“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文件批复适用法律错误,适用了当时已废除的《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07〕79号)(2012年12月1日废止),没有引用具体法条。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没有指明具体法律条款的,视为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指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一份行政诉讼答辩状中显示,湖南发改委针对倪洪涛的起诉提出多项反对意见,其中第一点为其作出的“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文件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原告倪洪涛、张丕穆提起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
“我委作出的定价行为,属于价格宏观调控政策范畴,政府定价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湖南发改委在答辩状中称,原告以购买岳麓书院景点门票、其价格由发改委核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混淆了接受旅游服务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因此原告不能对规范性文件直接提起诉讼。
同时,湖南省发改委辩称,其作出的“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文件与原告无直接行政利害关系,原告无权起诉。原告通过购买门票的行为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委的批复未侵害其合法权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湖南省发改委还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依法驳回。湖南省发改委表示,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我委于2015年12月作出1109号文核定收费,价格为50元,原告长期生活在岳麓书院附近,对此明知。”
湖南省发改委辩称,其作出的“1109号”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岳麓书院门票价格在2012年即已确定为50元,2015年12月有效期截止,我委经实地调研、收集相关证据、听取意见,综合考虑景点建设情况和参照本省周边同类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水平,正式作出1109号文件,符合法定程序。”
该案昨天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记者 倪兆中 实习生 王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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