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从领奖台到被告席
2018年12月,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咸宁市工商局网监科原副科长张亮有期徒刑4年。
“我是学法律的,是执法的,却对法如此不知敬畏,造成了严重后果。”在被告席上,张亮的忏悔让现场旁听人员唏嘘不已。就在前两年,张亮还因成功查办一起全国网络传销大要案,荣获“湖北青年五四奖章”“湖北五一劳动奖章”“荆楚楷模”等一系列荣誉称号,同时被记个人二等功,一度成为全国工商系统和咸宁市的“名人”。
然而,一个贪念让张亮迅速从领奖台跌倒,所有光环为之褪尽。
前些年,咸宁市工商局为了激励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有个不成文的规定,经单位同意,可以从案件罚没款中返还一定比例给办案人员作奖励,但在张亮办理网络传销案之前,咸宁市工商局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并取消了这一奖励规定。然而,张亮却认为自己主办这样一个大案,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理当得到不错的“提成”。由于心态失衡,在办理案件时,张亮起了贪念,在罚没款上动起了心思。
2015年12月,咸宁市工商局调取了张亮所办理传销案的15台服务器电子数据,根据办案需要,需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鉴定。为此,单位委派张亮前往厦门市,与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联系15台服务器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鉴定的事宜。在此过程中,张亮起意虚构电子数据分析服务费以套取资金作为对其个人的“办案奖励”。为此,张亮联系上多年的同窗好友,厦门某大学讲师、博士张某,要求借用其名义虚列电子数据分析服务,以骗取数据分析服务费,得到了张某的同意。
张亮从厦门回来后,向单位谎称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提出没有时间和人员对数据进行分析鉴定,只负责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电子数据技术分析由另外的团队完成。并称已联系厦门某大学张某,拟由其团队完成数据分析业务,数据分析服务费按罚没款5%支付。最终,咸宁市工商局同意了张亮的意见,并授权张亮先后与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张某签订协议,约定按罚没款5%支付张某数据分析服务费。
2016年9月,咸宁市工商局对张亮办理的传销案所涉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上交罚款及违法所得4100万元。经协商,咸宁市工商局支付张某数据分析服务费160万元。同年底,张某收到咸宁市工商局支付的160万元后,张亮分得100万元,张某自己分得60万元。
自认为名利双收的张亮很快因东窗事发,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廖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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